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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冰淇淋进口通关流程

发布时间:2024-04-15丨点击量:35

一文了解冰淇淋进口通关流程

炎炎夏日,大家都会想起解暑必备品——冰淇淋,吹着空调吃着各种口味的冰淇淋已经是很多人夏天的标配。

ICE-CREAM

进口冰淇淋

通关

冰淇淋是以饮用水、乳和(或)乳制品、蛋制品、水果制品、豆制品、食糖、食用植物油等的一种或多种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经混合、灭菌、均质、冷却、老化、冻结、硬化等工艺制成的体积膨胀的冷冻饮品。

01


冰淇淋的分类

1.全乳脂冰淇淋,指主体部分乳脂质量分数为8%以上(不含非乳脂)的冰淇淋。包括清型全乳脂冰淇淋和组合型全乳脂冰淇淋。

2.半乳脂冰淇淋,指主体部分乳脂质量分数大于等于2.2%且小于8%的冰淇淋。包括清型半乳脂冰淇淋和组合型半乳脂冰淇淋。

3. 植脂冰淇淋,主体部分乳脂质量分数低于2.2%的冰淇淋。包括清型植脂冰淇淋和组合型植脂冰淇淋。

02


进口冰淇淋通关流程

冰淇淋的归类:21050000



进口前

1.冰淇淋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冰淇淋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注册申请书;

(2)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3)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注意事项


俄罗斯输华冰淇淋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应由俄罗斯联邦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企业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进行注册,具体申请流程可联系我司咨询

已注册企业可联系我司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2.向我国境内出口冰淇淋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冰淇淋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海关备案。向中国境内出口冰淇淋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冰淇淋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小贴士


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冰淇淋产品。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冰淇淋,申报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3.进口冰淇淋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2759)要求。



进口中

1.申报要求

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如俄罗斯输华乳品应随附俄罗斯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日本输华冰淇淋应提供日本政府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等。


2.合格评定

冰淇淋到达口岸后,海关根据系统要求实施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及取样送检。


经海关合格评定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运;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方准进口。


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冰淇淋,应当在输华冰淇淋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03

SUMMER HOLIDAY

进口后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来源:黄埔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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