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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用植物油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4-03-27丨点击量:58

进口食用植物油知多少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食用植物油消费国,花生油、玉米油、橄榄油、大豆油等是我国百姓餐桌上常见的食用植物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用植物油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下面来了解一下关于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有关知识。

常见的食用植物油

大豆油

大豆油在我国的使用范围最广、消费量最大,营养成分以人体必需脂肪酸亚油酸(含量50%~60%)为主,并含有少量α-亚麻酸(含量5%~9%)。同时,大豆油中特有的微量营养素很多,如磷脂、胡萝卜素、甾醇等。


菜籽油

菜籽油具有特殊的辛辣刺激风味,主要含有油酸(含量约20%)、亚油酸(含量约16%)、饱和脂肪酸(含量约13%)及α-亚麻酸(含量约8%)。菜籽油在不饱和脂肪酸和微量营养素方面都更优于大豆油。


花生油

花生油含不饱和脂肪酸80%以上,主要有油酸(含量约40%),亚油酸(含量30~40%),花生油中还含有白藜芦醇、β-谷固醇、VE、胆碱等微量营养素。对于预防血栓和改善血管微循环具有一定作用。


调和油

调和油是根据使用需要,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品种食用植物油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可以弥补单一品种食用油脂营养功能结构不合理的缺陷。


橄榄油

橄榄油被西方誉为“液体黄金”。主要含有油酸(含量55%~83%)、亚油酸(含量3.5%~21%)、α-亚麻酸(含量约1%)。此外,橄榄油富含橄榄多酚、角鲨烯(约0.7%)、绿原酸等微量营养素。


  企业资质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

(3)境内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境内收货人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


   现场查验

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要求的进口食用植物油需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但对于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者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境时无需随附《植物检疫证书》。

(2)“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要求的进口食用植物油需随附产地证书。

(3)申报为转基因的食用植物油需随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当随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当随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应随附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

(5)如有必要时需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单证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6)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和生产日期(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

(7)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口时应随附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8)原产国为日本的进口食用植物油需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9)产品标签标示“有机”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应随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

(10)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现场查验

如现场查验,关注以下内容:

(1)进口食用植物油是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

(2)进口食用植物油存放场所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包装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核对集装箱箱号(车号)、封识、货物品名、数量等是否与申报相符。

(5)核对品名,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6)是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7)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8)对申报为转基因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应当核查货物转基因标识;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9)进口货物是否有明显腐败变质、异味、恶性杂质、状态异常情况。

(10)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签、标识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


  检验不合格处理

(1)进口食品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2)可实施技术处理的,可以在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实施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进口食品不能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3)进口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需要对外索赔的,由主管海关出具检验证书。


来源:江门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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