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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进出口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6丨点击量:76

酒类产品进出口指南

中国制酒历史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随着中外交流日益频繁,进出口酒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扩大。本文带大家一起了解酒类产品分类、进出口指南等内容。


一、分类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定义,蒸馏酒是指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发酵酒是指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蒸馏酒或发酵酒的配制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等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根据我国《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 17204-2021),饮料酒是指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该标准将全部饮料酒按大类分为发酵酒、蒸馏酒以及配制酒,每个大类下再进一步划分小类如啤酒、葡萄酒、白酒等。



二、进口指南





(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进口酒类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向海关总署注册。


1. 企业注册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酒类种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


2. 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3. 企业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申请境外注册。


(二)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


海关提示:已获得备案的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进口申报


1. 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海关提示:进口酒类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申报时,应根据产品名称选择正确的货物名称和检验检疫代码。


2.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


(1)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应在进口酒类“货物名称”栏上注明品名和品牌,并逐一填写原产地、规格、数重量等信息。


(2)进口商或其代理商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应在申报时将货物中文和英文名称信息填写在“货物名称”一栏中;产区(外文)和酒庄信息(外文)填写在“备注”一栏。


(3)进口酒类申报应提供由酒类生产国/地区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其中美国输华葡萄酒的“葡萄酒出口证书”和日本输华酒类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版本应与中国海关与美国、日本协商确定的证书版本一致。


海关提示:酒类进口商要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四)合格评定海关会根据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要求对进口酒类开展单证审核、实货检查、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取样送检等检验措施,并结合各项检验结果开展合格评定 。


申报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进行补正。进口酒类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酒类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酒类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酒类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海关提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是食品检验重要项目之一,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酒类不得上市销售。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相关要求外,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中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生产日期可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三、出口指南





(一)出口酒类生产企业备案


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酒类企业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二)出口申报


酒类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酒类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三)产地检验检疫


出口酒类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酒类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酒类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出口酒类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酒类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口岸查验


海关对出口酒类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出口酒类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酒类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提请启动风险会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文章来源:学习强国中国海关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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