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5521212534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案例 » 服务案例 »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小贴士 详情展示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小贴士

发布时间:2024-03-20丨点击量:385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定义

印刷品

ꔷ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

音像制品

ꔷ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禁止进境

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

第四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禁止出境

第五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一)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数量限制和缴税规则

类目

免税放行(每人每次)

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每人每次)

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每人每次)

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

≤10册(份) 

10册(份)<数量≤50册(份)

>50册(份)

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

≤20盘

20盘<数量≤100盘 

>100盘

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音像制品

≤3套

3套<数量≤10套

>10套


热点&问题

01 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可以邮寄进境吗?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02 二手网站上购入的类似纪念版的自行搭配成套出售的光盘等,是否可理解为成套发售?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的第七条、第九条,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才符合“套”的概念,所以是否可以理解为“成套发售”,主要取决于发行时是否“成套”出版发行。



03 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会如何处理?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但是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



04 个人可以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吗?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来源:广州12360

版权所有:广州惠贸供应链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5416486号   电脑版 |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