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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案例集01

发布时间:2024-03-06丨点击量:537

海关行政处罚案例集01

01 数控车削中心归类错误,被罚30000元

【上海海关】沪青浦关缉违字(2024〕2号

【处罚日期】2024年2月26日

【内容摘要】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7日至11月16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石英”12票共计7961.006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822127.3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506100000,对应关税税率1%;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熔融石英”26票共计 16778.06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1715643.6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020001390,对应关税税率10%。

经查,上述38票货物实际均为熔融石英玻璃,所应归入商品编号7001001000,对应关税税率12%。

经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21204182.2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15300.4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的商品资料、中英文 说明书、发票、提单、你单位提供的百度查询截屏、日常邮件、相关图纸、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 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9000元。


【风险提示】

1.从海关认定的税号看,品目70.01条文为碎玻璃及废玻璃,来源于阴极射线管或品目85.49的其他活化玻璃除外;玻璃块料。由此可见企业实际进口的是废玻璃、碎玻璃一类的,通常是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或废料。这样海关处罚人民币54.9万元,还是按照从轻处罚。

2.从2021-2023期间总共报了38票,用了两个不同的税号,后面税号改在品目70.20项下,其他玻璃制品,一般来说同样的商品,已经申报不能轻易修改税号,必须在准确的基础上再进行修改。另外建议在一开始就做好税号的确认,以规避归类错误而引起的申报不实。


02 薄膜测厚仪检测头归类错误,被罚3.45万元

【北京海关】首关缉违字(2023)449号

【处罚日期】2023年9月5日

【内容摘要】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北京X科技有限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0票货物(报关单号:***),其中申报 品名为“薄膜测厚仪检测头”的货物,申报税号均为 9031900090.

经查,上述商品应归入9031.809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63884.15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45万元。


【风险提示】

薄膜测厚仪检测头企业归入零件,海关认定为设备,可能原因是该检测头已经具备检测设备的基本特征。这些都是基本的零件归类原则,归类有归类的特定规则,如用外行的思维、角度去分析,很容易导致申报不实。


信息来源:各地方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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