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及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情形一:
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举个例子:
A企业:“我公司因逃避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行为被海关查获,被科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整。处罚金额较少,货物也被海关没收了,能不降为失信企业吗?”
小关:“不能。你公司已构成走私行为,需要调整为失信企业”
情形二: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举个例子:
B企业:“我公司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1年内因各种违规行为被海关查获5次,累计罚款人民币101万,要降为失信企业了吗?”
小关:“经查询,你公司上年度报关单总票数为6千票,尽管1年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报关单总票数的千分之一,未符合降级情形,无需调整信用等级。”
情形三:
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举个例子:
C企业:“半年前我司因违规行为被处罚人民币200万元,因处罚金额较大,海关同意了我司的分期缴纳申请。然而由于自身经营困难,过去的6个月还是无法缴清,但我司承诺绝对!绝对!绝对在这1个月内就把余下的罚款缴清,不做老赖,可否通融一下不要降级?”
小关:“不可以,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应纳税款的,视为拖欠应缴税款;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没款项的,视为拖欠应缴罚没款项,你公司已构成拖欠情形,需立即调整为失信企业。”
其他情形: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文章出自:12360海关热线